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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立法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

 

 

发布日期:2012-01-06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201216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进一步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
   
条例明确提出,内蒙古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引导农牧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
  
按照相关规定,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该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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